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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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簡上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164號上訴人 張晉福 (原名 張晋福 )兼訴訟代理人 施淑美 被上訴人大晟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俊杰 訴訟代理人 陳佳鈺 被上訴人 黃育堃
國成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傑民 兼上一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賴宥丞 (原名 賴宏彰 )被上訴人 王國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書記官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