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緝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緝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緝字第6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耀宗選任辯護人吳典哲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9051號、112年度偵字第7206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8879號、第21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案被告陳耀宗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修正前為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上開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解怡蕙
法官林奕宏
法官林志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亭均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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