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54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KENDRIOKTARENY(印尼籍,中文名:瑞妮)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5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孫偲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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