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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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46號

原告 張晉福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施淑美

被告國成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傑民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賴宥丞

訴訟代理人 楊志鴻

被告 王國展

被告大晟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俊杰

被告 黃育堃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佳鈺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被告「大晟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大晟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繕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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