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抗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抗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抗字第55號抗告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10月24日沒入保證金裁定(94年度訴字第69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人即被告甲○○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原審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80,000元,經具保人 許郭清源 如數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中,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有送達回證及拘提無著報告書附卷足憑,而其戶籍地址並未變動,亦未在監在押,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列印報表、本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原審因認被告確已逃匿,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沒入保證金,即無不合。
三、被告未具任何理由,提起起本件抗告,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廖紋妤法官范清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吳金來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