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小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彰小字第593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5,9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嘉信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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