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80號上訴人綠化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福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張娥 、 莊張春美 、 張春菊 、 張進標 、張進賜、 張林麗珠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408,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1,8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