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三六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鎮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淑壎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鎮山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肆佰貳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伍佰肆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
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參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劉錫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