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劉沛興 相對人即債務人源柏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德
王墐 王傑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壹萬貳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