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9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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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0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相對人即債務人昶桻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許經綸 相對人即債務人 曾桂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肆萬捌仟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萬肆仟貳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