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彭秀霞 相對人即債務人 程文政
程蘇珊張瑞貞
一、債務人程文政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程文政、程蘇珊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查相對人程張瑞貞並非系爭借款契約之借款人、相對人程蘇珊所簽發之本票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本院於一百零四年一月六日裁定命聲請人釋明對程張瑞貞請求給付肆拾伍萬元之依據、對程蘇珊請求逾壹拾萬元之依據,聲請人雖於同年月十三日提出陳報狀,惟仍未依上開裁定意旨補正,該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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