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20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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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2061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塘
被 告 凌維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依原告與被告間所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9條約定:
「因本契約涉訟時,持卡人同意以貴行總行營業處所所在地
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前開規定,本件自應
由原告總行營業處(臺北市○○區○○○路○段○○號)所在
之地方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穎慧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