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補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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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33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周立根
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玉梅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4,401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述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