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179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1797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塘
訴訟代理人  楊景翔
被   告  葉志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30日所
為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中案號欄關於「108年度重簡字第1797號」之
記載,應更正為「109年度重簡字第1797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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