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0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20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1562號
102年度易字第2023號102年度易字第2063號102年度易字第2113號102年度易字第2128號102年度易字第212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文祺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4582號、第4764號、第4765號、第4766號、第4767號、第4808號、第5182號、第5189號、第5458號、第5584號、第5852號、第6277號、第6443號、第6780號、第8546號、第9113號)及追加起訴(10
2年度偵字第10016號、第10017號、第10164號、第10215號、第12163號)、移送併辦(102年度偵字第13574號、第1357
5號、第13905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190號),被告就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黃文祺犯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黃文祺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而為下列行為:
㈠於民國101年6月11日凌晨1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里區○○路○段○○○號「久久大賣場」,持其所有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可供兇器使用之鐵剪,剪斷「久久大賣場」後方廁所屬安全設備之窗戶鐵條進入(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竊取各品牌香煙2800包、各品牌瓶裝酒類114瓶及提袋8個得逞,再駕車逃離現場。
㈡於101年6月20日凌晨1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里區○○○路○○○號「正迪實業有限公司」,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鐵剪,破壞「正迪實業有限公司」後方具有防閑作用屬於安全設備之鐵製圍籬進入(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竊取現金新臺幣(下同)3萬餘元得逞,再駕車逃離現場。
㈢於101年6月21日凌晨4時許,在臺中市○○○路○○○號旁
之停車場,持其所有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可供兇器使用之梅花扳手,將自用小客車車牌螺絲旋開,竊取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牌0面得逞。
㈣於101年6月26日22時許,駕駛懸掛前揭T5-2139號車牌之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里區○○路○○○號之「早餐店」,徒手開啟該「早餐店」玻璃窗再踰越該窗戶進入(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偷吃冰箱內之葡萄1盒,並竊取現金1000元及戒指1只得逞,再駕車逃離現場。
㈤於101年6月27日凌晨0時許,駕駛懸掛前揭T5-2139號車
牌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里區○○路○○○號旁「碎碎唸檳榔攤」貨櫃屋,持其所有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可供兇器使用之破壞剪,破壞「碎碎唸檳榔攤」屬於安全設備之鐵窗進入,偷喝黑松沙士1罐,並竊取現金3000餘元、散裝香煙2大袋、臺灣啤酒2箱、茶葉1袋、電動攪拌機、磁磚切割機、砂輪機等電動工具得逞,再搬運至上開自用小客車旁,惟因被發現,因而僅將所竊得之現金3000餘元攜走而駕車逃離現場。
㈥於101年7月4日凌晨3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區○○路○○○號「 金友富 生鮮超市」,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鐵剪,破壞「金友富生鮮超市」右後方具有防閑作用屬於安全設備之鐵製圍籬進入(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竊取各品牌香煙900餘包、金門高梁2、30罐、食品及現金約1萬5000元得逞,再駕車逃離現場。
㈦於101年7月16日凌晨零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里區○○路○○○號旁「搖錢樹檳榔攤」貨櫃屋,以腳踹開「搖錢樹檳榔攤」後方具有防閑作用屬於安全設備之冷氣孔隔板進入,偷喝冰箱內之飲料,並竊取電視機、MP4、喇叭、四層櫃、洗碗精、各品牌香煙、各種飲料、各品牌啤酒(價值合計4萬餘元)得逞,再駕車逃離現場。
㈧於101年7月16日凌晨1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區○○○路○○○○○號「老主顧檳榔攤」鐵皮建物,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鐵剪,破壞「老主顧檳榔攤」後方具有防閑作用屬於安全設備之鐵製圍籬而進入,竊取各品牌香煙50至60條(每條10包)、啤酒約5箱、零錢約4000元、空壓機或白灰機1台、監視器
1台得逞,再駕車逃離現場。㈨於101年7月18日凌晨1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區○○○路○○○號之「五路鍋聖火鍋店」,將「五路鍋聖火鍋店」側邊屬於安全設備之鋁門窗抬起左右搖晃開啟再進入(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竊取現金約3000至5000元得逞,再駕車逃離現場。
㈩於101年8月31日凌晨3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至臺中市○○區○○路○○○號「超人氣檳榔攤」鐵皮屋,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鐵剪,破壞「超人氣檳榔攤」屬於安全設備之鐵窗進入(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竊取各品牌香煙約400包得逞,再駕車逃離現場。
於101年10月15日凌晨1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花蝴蝶檳榔攤」建物,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鐵剪,破壞「花蝴蝶檳榔攤」屬於安全設備之窗戶鐵條而進入(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竊取各品牌香煙200包及現金8000元得逞,再駕車逃離現場。
於101年10月20日凌晨3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區○○路○○○巷○○○○○○○○號「星視野精密機械公司」,以不詳物品(無證據證明為兇器)撬開窗戶再進入(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竊取筆記型電腦2台得逞,再駕車逃離現場。
於101年10月22日凌晨4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區○○路○○○號「興振宇五金行」,持其所有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可供兇器使用之鐵撬,撬開「興振宇五金行」前方鐵門縫進入(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竊取收銀機內之現金約300元得逞,再駕車逃離現場。
於101年10月24日凌晨1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區○○路○○○巷○號「搞飛機手扒雞店」,徒手打開未上鎖之木門,啟門進入「搞飛機手扒雞店」廚房外部,復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鐵剪,破壞廚房外部具有防閑作用屬於安全設備之鐵製圍籬,自破壞縫隙中爬入廚房內(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偷喝可樂飲料1瓶,並竊取現金11萬餘元及IPAD平板電腦1台及手機1支得逞(手機業經「搞飛機手扒雞店」負責人 賴瑞明 領回),再駕車逃離現場。
於101年10月29日凌晨4時2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區○○路○○○號「麥之鄉薑母鴨店」,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鐵剪,破壞「麥之鄉薑母鴨店」側邊具有防閑作用屬於安全設備之鐵製圍籬進入(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竊取高梁、威士忌等酒類(價值合計約1萬2000元)及現金約300元得逞,再駕車逃離現場。
於101年10月30日凌晨4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騎樓處之「半半糖檳榔攤」,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鐵撬,撬開「半半糖檳榔攤」之門並破壞門鎖進入,竊取現金5000元及各品牌香煙101包得逞,再駕車逃離現場。
於101年11月1日凌晨1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里區○里路○○○○○號「冠軍檳榔攤」鐵皮建物,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破壞剪,破壞「冠軍檳榔攤」左側屬於安全設備之鐵窗進入(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竊取香煙、啤酒、零錢及熱水器(價值合計約1萬元)得逞,再駕車逃離現場。
於101年11月5日凌晨1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自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區○○○道○段○○○號「九品檳榔攤」,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鐵剪,破壞「九品檳榔攤」後方廁所屬於安全設備之窗戶防盜鋁條進入(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竊取各品牌香煙770包及現金約18000元、「九品檳榔攤」負責人 鄧佩芳 丈夫 陳炫允 之國民身分證及全民健康保險卡與駕駛執照暨金融卡得逞(陳炫允之國民身分證及全民健康保險卡與駕駛執照業經陳炫允領回),再駕車逃離現場。
於101年11月5日凌晨3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自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區○○○道○段○○○號「尚美檳榔攤」鐵皮建物,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鐵剪,破壞「尚美檳榔攤」後門進入(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竊取各品牌香煙220包、各品牌啤酒90瓶、現金約65
0元得逞,再駕車逃離現場。於101年11月13日凌晨1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區○○路○○○號「大中投檳榔攤」鐵皮建物,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鐵剪,破壞「大中投檳榔攤」後方防火巷屬於安全設備之鐵窗進入(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竊取各類品牌香菸200包及現金約3、400元得逞,再駕車逃離現場。
於101年11月14日凌晨4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至址設在彰化縣彰化市○○路○○○號「鮮友火鍋店」(2樓有人居住),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鐵剪,剪開「鮮友火鍋店」右後方具有防閑作用屬於安全設備之鐵製圍籬進入,竊取收銀機1台及收銀機內之現金8000元得逞,再駕駛逃離現場。
於101年11月26日凌晨1時許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
自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區○○路○○○號「東港餐廳」,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鐵剪,剪斷「東港餐廳」後方廁所屬於安全設備之窗戶鐵條,再剪破隔間塑膠板進入(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竊取各品牌洋酒23瓶、筆記型電腦電1台、數位相機1台及現金約1萬元得逞(麥卡倫12年洋酒1瓶、麥卡倫15年洋酒2瓶、金門58度高梁酒600c.c4瓶、筆記型電腦電1台業經「東港餐廳」負責人 古正芳 領回),再駕車逃離現場。
於101年12月10日凌晨4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區○○路○○○號「酒湖洋酒沙鹿店」,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鐵剪,破壞「酒湖洋酒沙鹿店」左側具有防閑作用屬於安全設備之鐵製圍籬進入(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竊取各品牌瓶裝酒類62瓶、各品牌香煙63條(每條10包)得逞,再駕車逃離現場。
於101年12月17日凌晨2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里區○○○路○○○○號「精靈檳榔攤」鐵皮建物,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鐵剪,破壞「精靈檳榔攤」後方具有防閑作用屬於安全設備之鐵製圍籬進入(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竊取香煙220包、海尼根啤酒5箱、現金6000元及聚寶盆(內有50元硬幣400枚)1個得逞,再駕車逃離現場。
於101年12月20日凌晨2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區○○路○○號旁「008檳榔總店」水泥建物,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破壞剪,破壞「008檳榔總店」右側屬於安全設備之鐵窗而進入(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竊取各品牌香煙(價值合計約2萬元)、照相機2台、飲料等財物得逞,再駕車逃離現場。
於101年12月20日凌晨4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陶莊客家美食館」,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鐵剪,破壞「陶莊客家美食館」後方具有防閑作用屬於安全設備之鐵製圍籬進入(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竊取各品牌瓶裝酒類48瓶得逞,再持「陶莊客家美食館」店內取得之T字起子乙支,撬開櫃檯內抽屜,竊取現金1萬餘元得逞,再駕車逃離現場。
於101年12月25日凌晨1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區○○○道○段○○○號「上青檳榔攤」鐵皮貨櫃屋,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鐵剪,破壞「上青檳榔攤」倉庫後方具有防閑作用屬於安全設備之鐵製圍籬進入,竊取啤酒8箱、保利達1箱、飲料2箱、電鑽工具1台、行車紀錄器2台及搖控汽車1台得逞,再駕車逃離現場。
於102年1月4日凌晨1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至址設在彰化縣○○鄉○○路○段○○○號「上富商行」,持其所有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可供兇器使用之挫刀乙支(未扣案),以挫刀插入「上富商行」大門門鎖孔旋轉以開啟大門,再踰越該大門進入(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竊取各品牌香煙1300包、各品牌瓶裝酒類215瓶、雜貨與食品一批、現金2000元得逞(金門58度高梁酒750c.c19瓶、金門58度高梁酒紅標750c.c3瓶、金門58度高梁酒300c.c21瓶、金門58度高梁酒600c.c7瓶、金門38度高梁酒750c.c3瓶、金門38度高梁酒紀念酒750c.c1瓶、金門38度高梁酒300c.c19瓶、金門高梁60週年紀念酒600c.c12瓶、玉山清香高梁酒600c.c1瓶業經「上富商行」負責人 鄭乃榤 領回),再駕車逃離現場。
於102年1月6日凌晨2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至址設在彰化縣○○鄉○○路○○○號「埔心煙酒行」,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鐵撬乙支,撬開「埔心煙酒行」左側屬於安全設備之窗戶鐵條再進入(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偷喝維他露P飲料,並竊取各品牌瓶裝酒類約302瓶、監視錄影機1套得逞(金門高梁95、96年紀念酒1000c.c24瓶、金門58度高梁酒750c.c33瓶、金門58度高梁酒600c.c48瓶、金門38度高梁酒600c.c24瓶、金門高梁酒1公升1醰、約翰走路4.5公升1瓶、皇家禮炮21年3瓶、金門高梁酒紀念酒盒4瓶裝1盒、麥卡倫18年4瓶、100金門高梁酒紀念酒盒1瓶裝1盒、約翰走路黑牌700c.c4瓶、格藍菲傑15年1000c.c1瓶、格藍利威18年700c.c3瓶、SPEY酒700c.c4瓶、SPEY15年酒700c.c4瓶、SPEY12年酒700c.c2瓶、SPEY18年酒700c.c1瓶、人頭馬XO700c.c1瓶、人頭馬VSOP700c.c3瓶、軒尼斯VSOP700c.c2瓶、約翰走路尊爵750c.c3瓶、人頭馬VSOP禮盒2瓶裝1盒、玉山峰頂8年陳高1000c.c1瓶、金門典藏高梁酒1瓶裝1盒、1856炭燒威士忌700c.c2瓶、武將威士忌750c.c1瓶、玉山頂級陳高660c.c1瓶、100年陳年金門高梁酒紀念酒600c.c1瓶、金門風獅爺紀念酒1000c.c1瓶、環球蘇格蘭威士忌700c.c1瓶、玉山珍藏陳高500c.c1瓶業經「埔心煙酒行」負責人 許晉揚 領回),再駕車逃離現場。
於102年1月13日凌晨1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區○○○路○○○○○號「小百合檳榔攤」鐵皮貨櫃屋,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鐵剪,破壞「小百合檳榔攤」後方具有防閑作用屬於安全設備之鐵製圍籬進入,再持鐵剪剪斷檳榔攤內冷凍冰箱鐵鍊,竊取各品牌啤酒、飲料(合計價值約7000元)及29吋液晶電視1台得逞,再駕車逃離現場。
於102年1月16日凌晨1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至臺中市○里區○○○路○○○○巷○○○○號「銘陽機械有限公司」工廠,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鐵剪,破壞「銘陽機械有限公司」工廠後方具有防閑作用屬於安全設備之鐵製圍籬進入(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竊取筆記型電腦1台、數位相機2台、GPS衛生導航機1台、茶葉2斤、七星牌香煙2條、工廠電纜銅線4丸、3MM銅管10公尺、隨身硬碟1顆得號,再駕車逃離現場。
於102年1月21日凌晨4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懸掛其於102年1月2日凌晨1時許,在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牌,此部分竊盜犯行由檢察官另行起訴),至址設在有人居住之彰化縣彰化市○○路○○○號「鮮友火鍋店」,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鐵剪,破壞火鍋店右後方具有防閑作用屬於安全設備之鐵製圍籬進入,竊取火鍋店內之無線電對講機12枝、電池5顆及充電座5個得逞,惟因警報器響起(火鍋店負責人 王淑滿 在該店樓上),因而將上開竊得之財物棄置在火鍋店內,再棄車逃逸,當場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供竊盜所用之鐵剪等物。
於101年7月11日凌晨1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區○○路○○○巷○○號「同佑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鐵剪,破壞具有防閑作用屬於安全設備之鐵製圍籬進入(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竊取洋煙212條(每條10包)得逞,再駕車逃離現場。
於101年11月24日6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區○○路○○○○○號「正老林羊肉爐」,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鐵剪,破壞具有防閑作用屬於安全設備之鐵製圍籬進入(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竊取金門高梁酒750cc16瓶、金門高梁酒600cc37瓶、金門高梁酒300cc33瓶、參茸酒6瓶、鹿茸酒7瓶、七星牌香煙15包、大衛杜夫牌香煙8包、現金新臺幣(下同)2000元及錄影主機1台得逞,再駕車逃離現場。
於101年12月6日凌晨4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潟湖烤蝦店」,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鐵剪,剪破後門旁具有防閑作用屬於安全設備之鐵製圍籬進入(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竊取金牌啤酒12箱(每箱12瓶)、金門高梁酒58度15瓶、金門高梁酒38度15瓶、百齡譚威士忌酒
4瓶、馬諦士威士忌酒2瓶、格蘭利威威士忌酒2瓶、HB威士忌酒12瓶、紅酒16瓶得逞,再駕車逃離現場。
於101年12月13日凌晨4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區○○○路○○○○○號「金福氣檳榔攤」鐵皮建物,徒手將冷氣機推進室內,而踰越屬安全設備之冷氣孔進入(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竊取峰牌香煙90包、其他品牌香煙約150包及各類啤酒8箱得逞,再駕車逃離現場。
於101年12月22日凌晨1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優檳榔攤」,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鐵剪,破壞屬於安全設備之窗戶進入(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竊取各類品牌香煙45包及現金4500元得逞,再駕車逃離現場。於102年1月5日凌晨1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里區○○路○○○巷○號「京玖有限公司」,攀爬牆垣至倉庫2樓,徒手破壞石棉瓦進入倉庫2樓,再翻至辦公室上方,由輕鋼架爬下之方式進入(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竊取格蘭非迪洋酒3箱(每箱12瓶)、香煙9包及現金27000元得逞,再駕車逃離現場。嗣因黃文祺因另案通緝,於102年1月30日為警查獲,黃文祺並於警方尚未知悉上開犯罪事實一、㈡、㈣、㈦、
㈧、㈩、、、、、、、、、、、、
、、、、所示竊盜犯行前,主動告知上情,自首而願接受裁判,而查悉上情。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相牽連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7條規定,包括一人犯數罪者、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查本件被告黃文祺因涉犯罪事實一、㈠至所示竊盜犯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102年5月29日繫屬本院(即本院102年度易字第1562號),嗣檢察官於該案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就被告犯罪事實一、至所示竊盜犯行,認與已提起公訴部分具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犯罪關係並追加起訴,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本院自得一併審理,先予敘明。
三、證據名稱(以下卷宗標目簡稱詳見附件:卷宗標目簡稱對照表):
㈠犯罪事實一、㈠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九九大賣場負責人 陳寬裕張雪芬 警詢中之證述(
警卷一第4頁至第5頁、警卷二第8頁至第10頁)、證人即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主、被告配偶 林美蟬 警詢中之證述(警卷二第11頁至第13頁)。
⒊刑事陳報單(警卷二第4頁)、發生竊盜案件紀錄表(警卷
二第14頁)、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警卷二第15頁至第16頁)、現場照片(警卷一第10頁、警卷二第17頁)。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
㈡犯罪事實一、㈡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正迪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 黃淑敏 警詢中之證述(警卷七第5頁至第6頁)。
⒊現場照片(警卷七第10頁至第11頁)。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
㈢犯罪事實一、㈢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主 劉文斌 之妻鄭淑芬警詢中之證述(警卷十三第21頁至第22頁)。
⒊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警卷十三第23頁)、現場
照片(警卷十三第39頁至第40頁)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
㈣犯罪事實一、㈣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該早餐店負責人 李明富 警詢中之證述(警卷十三第43頁至第43頁反面)。
⒊刑案現場勘察報告(警卷十三第46頁至第49頁)、現場照片(警卷十三第19頁、第51頁至第52頁)。
㈤犯罪事實一、㈤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碎碎唸檳榔攤負責人 潘世和 警詢中之證述(警卷十三第24頁至第25頁、警卷八第3頁至第3頁反面)。
⒊刑案現場勘察報告(警卷十三第26頁至第29頁)、車輛詳細
資料報表(警卷十三第41頁)、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警卷十三第42頁)、現場照片(警卷八第4頁至第5頁、警卷十三第18頁、第30頁至第33頁)。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
㈥犯罪事實一、㈥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金友富生鮮超市負責人 黃雅惠 警詢、偵訊中之證述
(警卷十四第4頁至第5頁、偵卷一第30頁至第30頁反面)。
⒊協議書(警卷十四第6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
書(警卷十二第17頁至第18頁反面)、現場照片(警卷十四第10頁至第11頁)。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
㈦犯罪事實一、㈦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搖錢樹檳榔攤負責人 蘇翊惠 警詢、偵訊中之證述(警卷十三第56頁至第57頁、偵卷一第31頁反面至32頁)。
⒊刑案現場勘察報告(警卷十三第58頁至第60頁)、蘇翊惠提
出之單據資料(偵卷五第56頁至第62頁)、現場照片(警卷十三第20頁、第61頁至第67頁)。
㈧犯罪事實一、㈧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老主顧檳榔攤負責人 黃書音 警詢中之證述(警卷十五第3頁至第5頁)。
⒊現場照片(警卷十五第6頁至第7頁)。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
㈨犯罪事實一、㈨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五路鍋聖火鍋店負責人 杜佳真徐素卿 警詢及杜佳
真偵訊中之證述(警卷九第4頁至第6頁、警卷十二第6頁至第6頁反面、偵卷一第30頁)。
⒊現場照片(警卷九第7頁至第8頁、警卷十二第11頁至第12
頁)、刑案現場勘察報告(警卷十二第7頁至第8頁反面)、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警卷十二第14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警卷十二第15頁至第15頁反面)。
㈩犯罪事實一、㈩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超人氣檳榔攤負責人 蕭季蘭 警詢中之證述(偵卷五第49頁至第50頁)。
⒊受理案件明細表(警卷十三第74頁)、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聯單(警卷十三第75頁)、刑案紀錄表(警卷十三第76頁至第77頁)、現場照片(警卷十三第16頁)。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
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花蝴蝶檳榔攤負責人 林國明 警詢中之證述(警卷十九第3頁至第5頁)。
⒊現場照片(警卷十九第6頁至第7頁)。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
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星視野精密機械公司廠長 張士卿 警詢中之證述(警
卷十七第3頁至第4頁、警卷十四第7頁至第8頁)、證人即中興保全公司保全人員 馮永和 警詢中之證述(警卷十七第
5頁至第6頁)、證人即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主、被告配偶林美蟬警詢中之證述(警卷十七第7頁至第9頁)。
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卷十四第9頁)、刑案現場勘
察報告(核交卷第5頁至第8頁)、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警卷十七第15頁至第17頁)、現場照片(警卷十四第12頁至第13頁)(警卷十七第10頁至第14頁)(核交卷第9頁至第12頁)、嫌疑人逃逸路線圖(警卷十七第18頁)、刑案現場測繪圖(警卷十七第20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卷十七第21頁)。
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興振宇五金行員工 賴政帆 警詢中之證述(警卷十三
第78頁至第78頁反面)、證人即新光保全之保全人員 陳宥丞 警詢、偵訊中之證述(警卷十三第79頁至第79頁反面、警卷十三第80頁至第80頁反面、偵卷一第32頁)、證人即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主、被告配偶林美蟬警詢中之證述(警卷十三第81頁至第81頁反面)。
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警卷十三第82頁、第84頁反面至第85
頁)、現場照片(警卷十三第15頁、第83頁)、竊盜路線圖(警卷十三第84頁)。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物。
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搞飛機手扒雞店負責人賴瑞明警詢、偵訊中之證述
(偵卷九第21頁至第21頁反面、偵卷十三第23頁至第23頁反面、警卷七第7頁至第9頁、偵卷一第30頁)。
⒊現場照片(警卷七第12頁至第13頁、偵卷九第30頁至第40頁
)、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偵卷九第26頁至第27頁反面)、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偵卷九第41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偵卷四第59頁反面至第60頁)、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警卷三十二第11頁至第15頁)、查獲照片(警卷三十二第23頁、偵卷十三第26頁)、贓物認領保管單(偵卷十三第24頁)、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現場勘察報告暨現場勘察照片(警卷三十三第25頁至第32頁)、彰化縣警察局102年2月23日彰警鑑字第0000000000號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2年2月20日刑紋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偵卷十一第16頁至第19頁反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卷十三第25頁)。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
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麥之鄉薑母鴨店負責人 管世傑 警詢、偵訊中之證述(警卷二十第7頁至第8頁、偵卷一第30頁反面)。
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卷二十第11頁)、發生竊盜案
件紀錄表(警卷二十第12頁)、現場照片(警卷二十第13頁至第14頁)、監器視畫面翻拍照片(警卷二十第15頁)。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
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證人即半半糖檳榔攤負責人 葉美瑤 警詢中之證述(警卷二十一第14頁至第14頁反面)。
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警卷二十一第18頁至第27頁)、現場
照片(警卷二十一第27頁至第28頁)、現場位置圖(警卷二十一第29頁)。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物。
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冠軍檳榔攤負責人 張瑞娥 警詢中之證述(警卷十三第86頁至第87頁)。
⒊刑案現場勘察報告(警卷十三第88頁至第92頁)、現場照片(警卷十三第93頁至第96頁)。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
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九品檳榔攤負責人鄧佩芳警詢中之證述(警卷二十
二第3頁至第6頁)、被害人即鄧佩芳配偶陳炫允警詢中之證述(警卷三十三第17頁至第17頁反面)、證人即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主、被告配偶林美蟬友人 黃永良 警詢中之證述(警卷三十三第22頁至第23頁)。
⒊現場照片(警卷二十二第7頁、偵卷七第27頁)、進貨明細
單(偵卷七第28頁至第32頁)、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警卷三十二第11頁至第15頁)、查獲照片(警卷三十二第35頁)、贓物認領保管單(警卷三十三第18頁)、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現場勘察報告暨現場勘察照片(警卷三十三第25頁至第32頁)、彰化縣警察局102年2月23日彰警鑑字第0000000000號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2年2月
20日刑紋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偵卷十一第16頁至第19頁反面)、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偵卷十二第29頁)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
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尚美檳榔攤負責人 周大森 警詢中之證述(警卷二十三第3頁至第5頁)。
⒊現場照片(警卷二十三第6頁、偵卷八第16頁)。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
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大中投檳榔攤負責人 郭純吟 警詢中之證述(警卷十第3頁至第5頁)。
⒊現場照片(警卷十第6頁至第7頁)。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
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證人即鮮友火鍋店店長王淑滿警詢中之證述(警卷六第3頁
至第3頁反面、警卷五第13頁至第14頁反面)、證人即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主、被告配偶林美蟬警詢、偵訊中之證述(警卷六第1頁至第2頁反面、警卷五第17頁至第18頁、偵卷三第14頁至第14頁反面)。
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卷五第15頁)、受理案件明細
表(警卷五第16頁)、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警卷六第4頁至第9頁反面)、蒐證照片(警卷六第13頁至第13頁反面)、現場照片(警卷五第38頁至第39頁)、勘察報告表(警卷六第12頁至第12頁反面)、警製偵查報告(警卷六第11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卷六第15頁)。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
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東港餐廳負責人古正芳警詢、偵訊中之證述(警卷
三第4頁至第5頁、警卷一第7頁至第9頁、警卷四第11頁至第12頁、偵卷一第30頁反面至第31頁)、證人即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主、被告配偶林美蟬警詢中之證述(警卷三第3頁至第3頁反面)。
⒊出貨單(偵卷一第54頁至第57頁)、太平派出所陳報單(警
卷三第8頁)、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卷三第9頁)、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警卷三第10頁至第12頁)、GOOGLE地圖列印資料(警卷三第13頁至第14頁反面)、現場照片(警卷一第11頁至第12頁)、贓物認領保管單(警卷四第13頁)。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
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⒉被害人即酒湖洋酒負責人 胡徐衛 之妻 張慧萍 警詢中之證述(警卷二十四第4頁至第5頁)。
⒊庫存盤差清單(警卷二十四第6頁)、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警卷二十四第13頁)、現場照片(警卷二十四第14頁至第15頁)。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
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精靈檳榔攤負責人 劉雨涵 警詢中之證述(警卷二十四第7頁至第9頁)。
⒊現場照片(警卷二十四第16頁至第17頁)。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
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008檳榔總店負責人 邱建誠 警詢中之證述(警卷十三第100頁至第102頁)。
⒊現場照片(警卷十三第17頁)。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
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陶莊客家美食館負責人 劉壬洲 警詢、偵訊中之證述
(警卷二十五第5頁至第6頁、偵卷一第31頁)、證人即車
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主、被告配偶林美蟬警詢中之證述(警卷二十五第7頁至第7頁反面)。
⒊刑案現場勘察報告(警卷二十五第10頁至第10頁反面)、現
場照片(警卷二十五第11頁至第18頁)、蒐證照片(警卷二十五第19頁至第20頁)、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警卷二十五第21頁至第22頁)、現場位置圖(警卷二十五第23頁)。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
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上青檳榔攤負責人 林沛薰 警詢中之證述(警卷十一第3頁至第4頁)。
⒊進出貨單據(警卷十一第6頁)、現場照片(警卷十一第7頁至第8頁)。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
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上富商行負責人鄭乃榤警詢、偵訊中之證述(警卷
五第7頁至第8頁、警卷十八第22頁至第23頁、偵卷二第79頁至80頁、偵卷一第31頁至31頁反面)、證人即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主、被告配偶林美蟬警詢中之證述(警卷五第17頁至18頁)。
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卷五第9頁)、刑案現場勘察
報告(他字卷第27頁至第27頁反面)、失竊香煙酒類及雜貨清單明細(偵卷二第52頁)、現場照片(警卷五第37頁、他字卷第29頁至第30頁)、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警卷五第29頁)、贓物認領保管單(偵卷二第81頁)、員警偵查報告(他字卷第19頁至第21頁)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埔心煙酒行負責人許晉揚警詢、偵訊中之證述(警
卷五第11頁至第11頁反面、警卷四第8頁至第9頁反面、偵卷一第31頁至31頁反面)、證人即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主、被告配偶林美蟬警詢中之證述(警卷五第17頁至第18頁)。
⒊埔心菸酒行失竊清冊(警卷五第12頁)、許晉揚提出之相關
單據(偵卷二第57頁至72頁)、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偵卷八第20頁至第22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偵卷八第18頁至第19頁反面)、現場照片(警卷五第36頁、偵卷八第23頁至第26頁)贓物認領保管單(警卷四第10至10頁反面)、員警偵查報告(他字卷第19頁至第21頁)。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物。
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小百合檳榔攤負責人 黃美惠 警詢中之證述(警卷十六第3頁至第5頁)。
⒊現場照片(警卷十六第6頁至第7頁)。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
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銘陽機械有限公司負責人 林政義 警詢中之證述(警卷二十四第10頁至第12頁)。
⒊現場照片(警卷二十四第18頁至第19頁)。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
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證人即鮮友火鍋店店長王淑滿警詢中之證述(警卷五第13頁
至第14頁反面、警卷三十三第6頁至第6頁反面)、證人即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主、被告配偶林美蟬警詢、偵訊中之證述(警卷五第17頁至第18頁、警卷三十三第4頁至第5頁、偵卷十一第14頁至第14頁反面)、證人即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主、被告配偶林美蟬友人黃永良警詢中之證述(警卷三十三第20頁至第21頁)。
⒊現場照片(警卷五第38頁至第39頁)、員警職務報告(警卷
三十二第1至第2頁、警卷三十三第1頁)、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警卷三十二第11頁至第15頁)、查獲照片(警卷三十二第28、30至33頁)、監視器翻拍照片(警卷三十二第40頁至第51頁)、竊嫌行車路線圖(警卷三十二第52頁)、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現場勘察報告暨現場勘察照片(警卷三十三第25頁至第32頁)、彰化縣警察局102年2月23日彰警鑑字第0000000000號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2年2月20日刑紋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偵卷十一第16頁至第19頁反面)。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
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證人即同佑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之主任兼業務 林建男 警詢中之證述(警卷二十六第3頁至第3頁反面)。
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四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聯單(警卷二十六第6頁)、損失證明單(警卷二十六第7頁)、現場盤點明細表(警卷二十六第8頁)、查獲照片(警卷二十六第4頁至第5頁反面)。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
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正老林羊肉爐負責人 張柏照 警詢、偵訊中之證述(警卷二十七第4頁至第5頁、偵卷十第36頁至第36頁反面)。
⒊被害人張柏照提出之失竊物品清冊(偵卷十第41頁)、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協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卷二十七第7-1頁)、查獲照片(警卷二十七第6頁至第7頁)。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
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潟湖烤蝦店負責人 蔡慶龍 警詢、偵訊中之證述(警
卷二十九第10頁至第12頁、偵卷十第36頁反面)、證人即潟湖烤蝦店隔壁住戶 賴添福 警詢中之證述(警卷二十九第13頁至第14頁)、證人即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主、被告配偶林美蟬警詢中之證(警卷二十九第15頁至第16頁)。
⒊員警職務報告(警卷二十九第3頁至第3頁反面)、監視器
翻拍照片(警卷二十九第20頁至第26頁)、現場圖(警卷二十九第28頁)。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
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證人即金福氣檳榔攤員工 蔡梅蓮 警詢中之證述(警卷三十第3頁至第4頁)。
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卷三十第7頁)、查獲照片(警卷三十第5頁至第6頁)。
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優檳榔攤負責人 賴招 警詢中之證述(警卷二十八第3頁至第3頁反面)。
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卷二十八第6頁)、查獲照片(警卷二十八第4頁至第5頁)。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
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京玖有限公司負責人 丁適中 警詢、偵訊中之證述(警卷三十一第3頁至第4頁、偵卷十第36頁反面至第37頁)。
⒊被害人丁適中提出之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影本及收銀機統一
發票收執聯影本(偵卷十第42頁至第43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大里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卷三十一第7頁)、查獲照片(警卷三十一第5頁至第6頁)。
四、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
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79年臺上字第5253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本件扣案如附表二所示被告行竊時所攜帶之鐵剪、破壞剪、鐵撬、梅花扳手等物,均為金屬材質,質地甚為堅硬,有卷附照片可參(警卷三十二第38頁),且鐵剪、破壞剪足以破壞鐵製圍籬、鐵窗,鐵撬足以撬開鐵門、窗戶鐵條,又未扣案之挫刀係被告供犯罪事實一、所示插入「上富商行」大門門鎖孔旋轉以開啟大門之工具,亦屬質地堅硬且尖銳之器物,上開物品客觀上均為足以殺傷人生命、身體之器械,顯為具有危險性之兇器。
㈡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所謂「毀」係指毀損,稱「越
」則指踰越或超越,祇要踰越或超越門扇、牆垣或安全設備之行為,使該門扇、牆垣或安全設備喪失防閑作用,即該當於前揭規定之要件。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門扇」係專指門戶而言,而所謂「其他安全設備」,則指門扇、牆垣以外,依通常觀念足認防盜之一切設備而言,諸如門鎖、窗戶、冷氣孔、房間門或通往陽臺之門均屬之;籬笆本係因防閑而設,與牆垣係用土磚作成之性質有間,應屬安全設備之一種(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1443號判例、45年臺上字第
210號判例、55年度臺上字第547號判例、78年度臺上字第4418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於犯罪事實一、㈡、㈥、㈧、、、、、、、、持鐵剪破壞鐵皮圍籬,使之產生足供人通過之縫隙而侵入偷竊;於犯罪事實一、㈦以腳踹開冷氣孔隔版而侵入偷竊,均合於毀越安全設備之要件,上開部分檢察官漏論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要件,本院自得予以補充。公訴意旨認被告就犯罪事實一、
㈠、㈡、㈤至㈩、、、、、、、至、、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加重要件,惟上開竊盜之地點,並非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102年度易字第1562號卷第12
5頁至第128頁),與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要件不符,公訴意旨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㈢故核被告所為,分別係犯附表一所犯之罪欄所示之罪。而上
開加重條件之增減,既均屬同一基礎社會事實,又均規定於同一條項,僅係加重條件之增減,尚無庸變更起訴法條。另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190號移送併辦部分之事實,與起訴之犯罪事實一、完全相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3574號、第13575號移送併辦部分之事實,與起訴之犯罪事實一、、、相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第13905號移送併辦部分之事實,與起訴之犯罪事實一、、、、相同,本院自可併予審理而為判決。
㈣被告所犯附表一所示共38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
併罰之。按刑法第62條所謂發覺,固非以有偵查犯罪權之機關或人員確知其人犯罪無誤為必要,而於對其發生嫌疑時,即得謂為已發覺;但此項對犯人之嫌疑,仍須有確切之根據得為合理之可疑者,始足當之,若單純主觀上之懷疑,要不得謂已發生嫌疑(最高法院72年度臺上字第641號判決意旨可參)。經查,被告係在警方發覺犯罪事實一、㈡、㈣、㈦、㈧、㈩、、、、、、、、、、、、、、、、所示21件犯行前,主動坦承上情,員警因而得悉被告另犯上開犯罪,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本院102年度易字第1562號卷第129頁至第133頁),堪認被告就上開21件犯行,乃係對於未經發覺之罪自首並願接受裁判,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在該次罪刑項下減輕其刑。
㈤爰審酌被告正值年壯時期,不思勤奮工作,賺取應得之報酬
,前已有竊盜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仍不思悔改,或以鐵剪等兇器作為工具,或以毀越門扇、安全設備,或以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等方式竊盜他人財物,對於個人財產安全及社會治安危害重大,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本件38件竊盜案件,共有21件係因被告自首而查獲,所竊物品有部分業經被害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佐,並斟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獲財物之價值及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處之刑欄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經修正公布,然被告所處之刑與修正之第50條第1項但書情形不符,是無庸再予論述新舊法比較,附此敘明)。
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分別供本件犯罪事實
一、㈠、㈡、㈥、㈧、㈩、、、、、、、、
、、、、、、、、、、、所示犯行、犯罪事實一、㈤、、所示犯行、犯罪事實一、、
、所示犯行、犯罪事實一、㈢所示犯行所用之物,據其供述在卷(本院102年度易字第1562號卷第145頁正反面),且於扣案物品翻拍照片中分別指明(警卷三十二第38頁),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在各該主文項下宣告沒收(詳如附表一從刑欄所示)。另挫刀雖為被告所有供犯罪事實一、所示犯行所用之物,然並未扣案,且非違禁物,為免執行之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至其餘扣案物品,或非被告所有,或與被告本件犯罪事實一、㈠至所示犯行無關,且亦非違禁物,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第62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9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亮欽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曾惠雅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犯罪事實│所犯之罪│所處之刑(│所處之刑(從刑││號│││主刑)│)│├─┼────┼─────────────┼─────┼───────┤│1│如犯罪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處有期徒刑│扣案如附表二編│││實一、㈠│第3款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拾壹月│號1所示之物沒││││竊盜罪││收│├─┼────┼─────────────┼─────┼───────┤│2│如犯罪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處有期徒刑│扣案如附表二編│││實一、㈡│第3款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玖月│號1所示之物沒││││竊盜罪││收│├─┼────┼─────────────┼─────┼───────┤│3│如犯罪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處有期徒刑│扣案如附表二編│││實一、㈢│帶兇器竊盜罪│捌月│號4所示之物沒││││││收│├─┼────┼─────────────┼─────┼───────┤│4│如犯罪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踰│處有期徒刑││││實一、㈣│越安全設備竊盜罪│柒月││││││││├─┼────┼─────────────┼─────┼───────┤│5│如犯罪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處有期徒刑│扣案如附表二編│││實一、㈤│第3款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拾壹月│號2所示之物沒││││竊盜罪││收│├─┼────┼─────────────┼─────┼───────┤│6│如犯罪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處有期徒刑│扣案如附表二編│││實一、㈥│第3款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拾壹月│號1所示之物沒││││竊盜罪││收│││││││││││││├─┼────┼─────────────┼─────┼───────┤│7│如犯罪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毀│處有期徒刑││││實一、㈦│越安全設備竊盜罪│柒月││││││││├─┼────┼─────────────┼─────┼───────┤│8│如犯罪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處有期徒刑│扣案如附表二編│││實一、㈧│第3款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玖月│號1所示之物沒││││竊盜罪││收│││││││││││││├─┼────┼─────────────┼─────┼───────┤│9│如犯罪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踰│處有期徒刑││││實一、㈨│越安全設備竊盜罪│捌月││││││││├─┼────┼─────────────┼─────┼───────┤│10│如犯罪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處有期徒刑│扣案如附表二編│││實一、㈩│第3款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玖月│號1所示之物沒││││竊盜罪││收│├─┼────┼─────────────┼─────┼───────┤│11│如犯罪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處有期徒刑│扣案如附表二編│││實一、│第3款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玖月│號1所示之物沒││││竊盜罪││收│├─┼────┼─────────────┼─────┼───────┤│12│如犯罪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毀│處有期徒刑││││實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捌月││││││││├─┼────┼─────────────┼─────┼───────┤│13│如犯罪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處有期徒刑│扣案如附表二編│││實一、│第3款攜帶兇器毀越門扇竊盜│拾壹月│號3所示之物沒││││罪││收│├─┼────┼─────────────┼─────┼───────┤│14│如犯罪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處有期徒刑│扣案如附表二編│││實一、│第3款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拾壹月│號1所示之物沒││││竊盜罪(起訴書記載所犯法條││收││││為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加重竊盜罪,經併辦││││││意旨書更正為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加重竊盜││││││罪)│││├─┼────┼─────────────┼─────┼───────┤│15│如犯罪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處有期徒刑│扣案如附表二編│││實一、│第3款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拾壹月│號1所示之物沒││││竊盜罪││收│├─┼────┼─────────────┼─────┼───────┤│16│如犯罪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處有期徒刑│扣案如附表二編│││實一、│第3款攜帶兇器毀越門扇竊盜│拾壹月│號3所示之物沒││││罪││收│├─┼────┼─────────────┼─────┼───────┤│17│如犯罪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處有期徒刑│扣案如附表二編│││實一、│第3款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玖月│號2所示之物沒││││竊盜罪││收│├─┼────┼─────────────┼─────┼───────┤│18│如犯罪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處有期徒刑│扣案如附表二編│││實一、│第3款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玖月│號1所示之物沒││││竊盜罪(起訴書記載所犯法條││收││││為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加重竊盜罪││││││,經併辦意旨書更正為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加重竊盜罪)│││├─┼────┼─────────────┼─────┼───────┤│19│如犯罪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處有期徒刑│扣案如附表二編│││實一、│第3款攜帶兇器毀越門扇竊盜│玖月│號1所示之物沒││││罪││收│├─┼────┼─────────────┼─────┼───────┤│20│如犯罪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處有期徒刑│扣案如附表二編│││實一、│第3款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玖月│號1所示之物沒││││竊盜罪││收│├─┼────┼─────────────┼─────┼───────┤│21│如犯罪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處有期徒刑│扣案如附表二編│││實一、│第2款、第3款攜帶兇器毀越│壹年│號1所示之物沒││││安全設備侵入有人居住建築物││收││││竊盜罪(起訴書記載所犯法條││││││為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經併││││││辦意旨書更正為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22│如犯罪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處有期徒刑│扣案如附表二編│││實一、│第3款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拾壹月│號1所示之物沒││││竊盜罪││收│├─┼────┼─────────────┼─────┼───────┤│23│如犯罪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處有期徒刑│扣案如附表二編│││實一、│第3款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玖月│號1所示之物沒││││竊盜罪││收│├─┼────┼─────────────┼─────┼───────┤│24│如犯罪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處有期徒刑│扣案如附表二編│││實一、│第3款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玖月│號1所示之物沒││││竊盜罪││收│├─┼────┼─────────────┼─────┼───────┤│25│如犯罪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處有期徒刑│扣案如附表二編│││實一、│第3款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玖月│號2所示之物沒││││竊盜罪││收│├─┼────┼─────────────┼─────┼───────┤│26│如犯罪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處有期徒刑│扣案如附表二編│││實一、│第3款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拾壹月│號1所示之物沒││││竊盜罪││收│├─┼────┼─────────────┼─────┼───────┤│27│如犯罪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處有期徒刑│扣案如附表二編│││實一、│第3款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玖月│號1所示之物沒││││竊盜罪││收│├─┼────┼─────────────┼─────┼───────┤│28│如犯罪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處有期徒刑││││實一、│第3款攜帶兇器踰越門扇竊盜│拾壹月│││││罪(起訴書記載所犯法條為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加重竊盜罪,經││││││併辦意旨書更正為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加重││││││竊盜罪)│││├─┼────┼─────────────┼─────┼───────┤│29│如犯罪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處有期徒刑│扣案如附表二編│││實一、│第3款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拾壹月│號3所示之物沒││││竊盜罪(起訴書記載所犯法條││收││││為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加重竊盜罪││││││,經併辦意旨書更正為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加重竊盜罪)│││├─┼────┼─────────────┼─────┼───────┤│30│如犯罪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處有期徒刑│扣案如附表二編│││實一、│第3款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玖月│號1所示之物沒││││竊盜罪││收│├─┼────┼─────────────┼─────┼───────┤│31│如犯罪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處有期徒刑│扣案如附表二編│││實一、│第3款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玖月│號1所示之物沒││││竊盜罪││收│├─┼────┼─────────────┼─────┼───────┤│32│如犯罪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處有期徒刑│扣案如附表二編│││實一、│第2款、第3款攜帶兇器毀越│壹年│號1所示之物沒││││安全設備侵入有人居住建築物││收││││竊盜罪(起訴書記載所犯法條││││││為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第3款之加重竊盜││││││未遂罪,經併辦意旨書更正為││││││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33│如犯罪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處有期徒刑│扣案如附表二編│││實一、│第3款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玖月│號1所示之物沒││││竊盜罪││收│├─┼────┼─────────────┼─────┼───────┤│34│如犯罪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處有期徒刑│扣案如附表二編│││實一、│第3款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玖月│號1所示之物沒││││竊盜罪││收│├─┼────┼─────────────┼─────┼───────┤│35│如犯罪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處有期徒刑│扣案如附表二編│││實一、│第3款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拾壹月│號1所示之物沒││││竊盜罪││收│├─┼────┼─────────────┼─────┼───────┤│36│如犯罪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踰│處有期徒刑││││實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柒月││││││││├─┼────┼─────────────┼─────┼───────┤│37│如犯罪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處有期徒刑│扣案如附表二編│││實一、│第3款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玖月│號1所示之物沒││││竊盜罪││收│├─┼────┼─────────────┼─────┼───────┤│38│如犯罪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踰│處有期徒刑││││實一、│越牆垣竊盜罪│柒月││└─┴────┴─────────────┴─────┴───────┘附表二:
┌──┬────┬───┐│編號│名稱│單位│├──┼────┼───┤│1│鐵剪│1支│├──┼────┼───┤│2│破壞剪│1支│├──┼────┼───┤│3│鐵撬│1支│├──┼────┼───┤│4│梅花扳手│1支│└──┴────┴───┘附件:卷宗標目簡稱對照表┌─┬──────────────────────────┬─────┐│編│卷宗標目│卷宗標目簡││號││稱│├─┼──────────────────────────┼─────┤│1│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一│├─┼──────────────────────────┼─────┤│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中市警霧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二│├─┼──────────────────────────┼─────┤│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中市警太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三│├─┼──────────────────────────┼─────┤│4│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四│├─┼──────────────────────────┼─────┤│5│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五│├─┼──────────────────────────┼─────┤│6│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彰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六│├─┼──────────────────────────┼─────┤│7│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七│├─┼──────────────────────────┼─────┤│8│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八│├─┼──────────────────────────┼─────┤│9│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九│├─┼──────────────────────────┼─────┤│10│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十│├─┼──────────────────────────┼─────┤│11│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十一│├─┼──────────────────────────┼─────┤│1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中市警烏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十二│├─┼──────────────────────────┼─────┤│1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中市警霧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十三│├─┼──────────────────────────┼─────┤│14│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十四│├─┼──────────────────────────┼─────┤│15│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十五│├─┼──────────────────────────┼─────┤│16│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十六│├─┼──────────────────────────┼─────┤│17│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中市警烏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十七│├─┼──────────────────────────┼─────┤│18│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十八│├─┼──────────────────────────┼─────┤│19│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十九│├─┼──────────────────────────┼─────┤│20│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中市警三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二十│├─┼──────────────────────────┼─────┤│2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中市警豐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二十一│├─┼──────────────────────────┼─────┤│22│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二十二│├─┼──────────────────────────┼─────┤│23│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二十三│├─┼──────────────────────────┼─────┤│24│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二十四│├─┼──────────────────────────┼─────┤│2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中市警五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二十五│├─┼──────────────────────────┼─────┤│26│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二十六│├─┼──────────────────────────┼─────┤│27│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二十七│├─┼──────────────────────────┼─────┤│28│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二十八│├─┼──────────────────────────┼─────┤│29│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中市警四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二十九│├─┼──────────────────────────┼─────┤│30│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三十│├─┼──────────────────────────┼─────┤│31│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三十一│├─┼──────────────────────────┼─────┤│32│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彰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三十二│├─┼──────────────────────────┼─────┤│33│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彰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三十三│├─┼──────────────────────────┼─────┤│3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他字第922號│他字卷│├─┼──────────────────────────┼─────┤│35│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核交字第350號│核交卷│├─┼──────────────────────────┼─────┤│36│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4766號│偵卷一│├─┼──────────────────────────┼─────┤│37│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5852號│偵卷二│├─┼──────────────────────────┼─────┤│38│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190號│偵卷三│├─┼──────────────────────────┼─────┤│39│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6780號│偵卷四│├─┼──────────────────────────┼─────┤│40│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6277號│偵卷五│├─┼──────────────────────────┼─────┤│4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4582號│偵卷六│├─┼──────────────────────────┼─────┤│4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4764號│偵卷七│├─┼──────────────────────────┼─────┤│4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4767號│偵卷八│├─┼──────────────────────────┼─────┤│4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8546號│偵卷九│├─┼──────────────────────────┼─────┤│45│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0215號│偵卷十│├─┼──────────────────────────┼─────┤│46│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191號│偵卷十一│├─┼──────────────────────────┼─────┤│47│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3574號│偵卷十二│├─┼──────────────────────────┼─────┤│48│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794號│偵卷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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