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45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教師升等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56號原告 晋淑意 被告中山醫學大學代表人 呂克桓 訴訟代理人 林明毅 律師
林松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教師升等事件,原告不服教育部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臺教法㈢字第1030070505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5條之訴訟,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同法第10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於民國103年6月11日收受訴願決定書,此有教育部訴願文書郵務送達證書附訴願卷㈡可稽(見該卷第1頁),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103年6月12日起,算至103年8月11日(星期一)即已屆滿。原告遲至103年8月12日始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有行政訴訟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資料及收文戳可按(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21號卷第1頁),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提起本件訴訟,依首開法條規定,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6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秋華
法官劉錫賢法官莊金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書記官李孟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