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46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申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0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申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申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5號,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年1月23修正公布,並自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依修法前刑法第50條規定,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一律併合處罰,其目的在使受刑人得依同法第51條各款規定,享有併合處罰,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最高法院98年度臺抗字第697號裁定參照),惟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會減免受刑人之刑期,且修正前刑法第50條之規定已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102年1月23日新修正公布之刑法第50條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臺灣高等法院102年第一次刑事庭庭長、法官會議決議參照)。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陳申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見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4月10日訊問筆錄)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未遂│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1年2月18日│101年6月8日│101年2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1377號│101年度偵字第5578號│101年度毒偵字第1380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中簡字第2111號│101年度簡字第1389號│101年度中簡字第160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9月12日│101年8月31日│101年9月28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中簡字第2111號│101年度簡字第1389號│101年度中簡字第1607號││判決├────┼─────────────┼─────────────┼─────────────┤││判決確定│101年10月1日│101年10月3日│101年10月22日│││日期││││├───┴────┼─────────────┴─────────────┴─────────────┤│備註│①編號1至3之罪,曾經本院101年度聲字第4408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②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執更字第47號發監執行。│└────────┴─────────────────────────────────────────┘┌────────┬─────────────┬─────────────┐.│編號│4.│5.│├────────┼─────────────┼─────────────┤│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年6月28日│101年6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2465號│101年度毒偵字第246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439號│101年度訴字第243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1月20日│101年11月20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439號│101年度訴字第2439號││判決├────┼─────────────┼─────────────┤││判決確定│102年1月17日│102年1月17日│││日期│││├───┴────┼─────────────┴─────────────┤│備註│①編號4、5之罪,曾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439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②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執字第12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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