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342號原告 古玉琴 訴訟代理人 古宏彬 律師被告 江昭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11月2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家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