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45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450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程凱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315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程凱 犯損壞封印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6至7行所載「 適程凱 發現其車輛遭拖吊,並隨即開啟其上開車輛左前車門後坐上駕駛座」應補充更正為「適程凱發現其車輛遭拖吊,竟基於損壞封印之犯意,開啟其上開車輛左前車門後坐上駕駛座」、倒數第4行所載「 程開 」應更正為「程凱」、倒數第3行所載「竟仍基於損壞封印之犯意」應補充更正為「又承前損壞封印之接續犯意」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程凱所為,係犯刑法第139條第1項前段之損壞封印罪
。被告先後2次損壞員警於車門處黏貼之封條,係於同一地點、密接時間內,本於單一決意陸續完成,又侵害同一法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㈡查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湖
交簡字第691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9年9月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被告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然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係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犯行,與本案之罪名、罪質均不同,犯罪手段、動機顯屬有別,犯罪時間復有相當之間隔,難認被告具有一定特別惡性而有加重其最低本刑之必要,爰依前揭解釋意旨,就被告本案所犯之罪,裁量不予加重其最低本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願其車輛遭拖吊,竟
擅自開啟貼有封條之車門而損壞該封條,妨礙員警執行拖吊作業,法治觀念顯然薄弱,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自陳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職業為蔬果貿易(見偵卷第7頁)、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9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曾信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莊婷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家瑋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9條第1項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依法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31504號被告程凱男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6
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程凱於民國110年8月4日19時30分許,將其所使用之車牌號&0000;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違規停放在新北市○○區○○
街000號前,嗣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交通分隊警員徐 志成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委託之拖吊車司機 林侑誼 ,於當日19時47分許,逕予舉發並於上開車輛車門處黏貼封條,完成拖吊移置作業後,適程凱發現其車輛遭拖吊,並隨即開啟其上開車輛左前車門後坐上駕駛座,企圖以此方式阻止其上開車輛遭拖離, 徐志成 見狀即與程凱表示拖吊程序已完成,欲請程凱下車,並表明車門均已貼封印,程凱開門此舉已經違法等情,而經解釋溝通多時後, 程凱方 下車。徐志成遂將車門關上,並請拖吊車繼續動作,然於拖吊車再次移動要將上開車輛之拖離時,程開已知上開車輛業經警員黏貼封條,不得損壞,竟仍基於損壞封印之犯意,擅自跑至其上開車輛左後車門處並開啟左後車門,而損壞車門上所黏貼之封條,嗣經徐志成發現,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程凱於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證人徐志成、林侑誼警詢筆錄各1份、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分隊員警出、退勤狀況表、員警密錄器錄音光碟暨譯文、職務報告、公路監理電子閘門列印資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行車紀錄器畫面截圖畫面10張、現場照片9張等在卷可稽。是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9條第1項之損壞公務員所施之封印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0月24日
檢察官曾信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