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237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237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孫郁榛
被 告 姬芳燁
被 告 廖淑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2月10日下午3時,在本
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書記官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