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23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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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237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孫郁榛
被   告  姬芳燁
被   告  廖淑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2月10日下午3時,在本
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書記官廖春玉

歷審裁判

  • 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 中簡 字第 2375 號裁定(108.10.30)[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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