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5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5399號債權人世紀經貿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正確之請求金額。
2.正確之利息請求。(按規約約定以週年利率10%計算)。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顧正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