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96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96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96709號債權人施寶玉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吳寶貝(原名:吳寶霞)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顯見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而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因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三重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乃依職權裁定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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