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6號原告 王世賢
王榮堂 被告 黃頌舜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1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