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44號原告 蔡参和
林映映 蔡宜妏 蔡宜臻 蔡承翰 被告 邱政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交易字第42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道周
法官周欣怡法官陳嘉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書記官黃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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