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2號原告乙○○
號訴訟代理人 林永貹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未據原告繳納,而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裁定駁回(98年度救字第4號),是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書記官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