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就本院97年度法登他字第76號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儒林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變更登記聲明異議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書記官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