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嘉小字第531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嘉小字第531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許育銓

陳政禮

被告 陳信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99,995元,及自民國110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

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林金福

附註:本件原告起訴事實如附件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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