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3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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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302號聲請人 許進益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梁翊栩 (原名: 梁哲豪 )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本院民國109年3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表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該裁定已於109年3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表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