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緝字第2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緝字第2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訴緝字第29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培馨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3090號、第4691號、第560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徐培馨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海洛因貳包(驗餘含袋重壹點壹叁叁公克)、海洛因殘渣袋叁只(內有海洛因殘渣,量微無法秤重),沒收銷燬之,扣案注射針筒貳枝、吸食器壹組、提撥器壹枝、磅秤壹台、分裝袋拾只,均沒收。
事實
一、徐培馨前因施用毒品,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1920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於民國89年9月28日執行完畢,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毒偵字第18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復施用毒品,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2761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135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8年
3月23日因無繼續戒治之必要,停止其處分,執行完畢,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3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未知悛悔,而為附表所示行為。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中和第一分局、新莊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徐培馨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海洛因2包、海洛因殘渣袋3只、注射針筒2枝、吸食器1組、提撥器1枝、磅秤1台、分裝袋10只扣案可資佐證。且被告於99年3月26日、同年月30日、同年6月10日為警查獲後所排放之尿液經採樣送驗,以酵素免疫分析法檢驗及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確認檢驗結果,於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代謝物均呈陽性反應,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3件在卷足稽。而前述於99年3月30日查扣之毒品,經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鑑定結果,確含海洛因成分,驗餘含袋重1.133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9年4月15日航藥鑑字第0992510號毒品鑑定書1件存卷為憑,俱徵被告前揭不利於己之自白與事實相符。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各係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被告因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第一、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分別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附表編號1部分,被告以一行為同時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觸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二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論處,公訴人認應分論併罰,容有未洽。至被告前後各次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獲不起訴處分之寬典,猶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再犯本罪,顯見其自制力薄弱,漠視法令禁制濫用毒品,應予非難,兼衡被告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所生危害實以自戕健康為主,暨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資為懲儆。
三、扣案海洛因2包(其包裝袋無法析離,除經取樣鑑驗用罄部分,失其違禁物之性質,毋庸沒收外,驗餘含袋重1.133公克)、海洛因殘渣袋3只(內有海洛因殘渣,量微無法秤重,亦無法與包裝袋析離),為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另99年3月30日扣案之注射針筒2枝、吸食器1組,分係被告該次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使用,扣案提撥器
1枝、磅秤1台、分裝袋10只,則係供被告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所用,均為被告所有之物,此據被告供承在卷,是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予以沒收。至扣案假麻黃
1包,與本案犯罪事實無涉,無從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
5款、第9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鄭淑壬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編號│犯罪事實│所犯法條│主文│├──┼───────────────┼─────┼───────────┤│1│徐培馨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毒品危害防│徐培馨施用第一級毒品,│││犯意,於99年3月26日某時許,在│制條例第10│處有期徒刑捌月。│││臺北縣新莊市○○街○○○巷○○弄11│條第1項施││││號4樓住處,以將海洛因、甲基安│用第一級毒││││非他命置入吸食器內燒烤產生煙霧│品罪。││││之方式,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晚間11時30分許│││││,在臺北縣中和市○○路、板南路│││││口為警查獲。│││├──┼───────────────┼─────┼───────────┤│2│徐培馨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毒品危害防│徐培馨施用第一級毒品,│││犯意,於99年3月30日晚間8時許│制條例第10│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海│││,在臺北縣中和市○○路○段142│條第1項施│洛因貳包(驗餘含袋重壹│││巷17弄29號住處,分別以將海洛因│用第一級毒│點壹叁叁公克)、海洛因│││摻水置入針筒內注射,及將甲基安│品罪及同條│殘渣袋叁只(內有海洛因│││非他命置入吸食器內燒烤產生煙霧│第2項施用│殘渣,量微無法秤重),│││之方式,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第二級毒品│沒收銷燬之,扣案注射針│││命各1次。嗣於同日晚間9時40分│罪。│筒貳枝、提撥器壹枝、磅│││許,為警在上址執行搜索而查獲,││秤壹台、分裝袋拾只沒收│││並扣得海洛因2包、海洛因殘渣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3只、注射針筒2枝、吸食器1組││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吸食│││、提撥器1枝、磅秤1台、分裝袋││器壹組、提撥器壹枝、磅│││10只、假麻黃1包。││秤壹台、分裝袋拾只沒收│││││。│├──┼───────────────┼─────┼───────────┤│3│徐培馨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毒品危害防│徐培馨施用第一級毒品,│││犯意,於99年6月10日中午某時許│制條例第10│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在臺北縣新莊市○○街○○○巷24│條第1項施│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弄11號4樓住處,分別以將海洛因│用第一級毒│叁月。│││摻水置入針筒內注射,及將甲基安│品罪及同條││││非他命置入吸食器內燒烤產生煙霧│第2項施用││││之方式,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第二級毒品││││命各1次。嗣於同日下午3時30分│罪。││││許,在臺北縣新莊市○○路○○○號│││││前為警查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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