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5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5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58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明宏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33060號),本院認本件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明宏於民國107年9月6日上午9時15分前某時許,在桃園市○○區○○○○段,與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之告訴人 陳進春 發生行車糾紛,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持其所有之安全帽砸毀陳進春上開車輛之前擋風玻璃及駕駛座車窗玻璃共2面,致令車窗玻璃整個碎裂掉落而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陳進春,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已於107年11月2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高慈徽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