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交附民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61號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44號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45號附民原告 黃成彰 年籍詳卷
許榮煌 同上 李應宗 同上附民被告 廖茂泉 同上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等案件(108年度審交訴字第4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馮浩庭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珮華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