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家救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家救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救字第92號聲請人 張酉妹 代理人 王如后 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相對人 盧遐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生活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給付生活費事件(本院108年度家婚聲字第13號),因已獲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並有無法工作之診斷證明書、房租契約可佐,僅能領取老人年金每月新臺幣3000元及仰賴親友接濟,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之。
三、聲請人已提出法扶基金會審查表在卷可稽,形式上觀之確資力不豐,符合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並有本院108年度家暫字第36號調解筆錄可佐,其訴形式上亦非顯無理由,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毛松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書記官吳綵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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