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675號聲請人 張芷婷 非訟代理人 李珮琴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鄧雅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書記官許清秋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57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6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7人,並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51×10×7=3,57
0】);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所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並製作親屬系統表,有無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併說明有無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1日回溯2年即106年12月12日迄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釋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理由為何?】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勞保年金、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106年12月12日迄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釋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地?是否為新北○○○區○○○道七段319號12樓?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並請提出聲請人及同住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說明同住之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分擔數額?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六、據聲請狀所附之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前兩年必要支出,有房屋租金15,000元、管理費1,173元、水費200元、電費1,125元、瓦斯費250元、寵物醫療費約1,667元(計算式:40,000元÷24月=1,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交通費1,500元、健保費749元、膳食費6,000元、生活日用品費100元等項目,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惟仍補正下列說明事項:
㈠交通費1,500元:請釋明原因及必要性,包含聲請人上班地
點、上班天數(並提出相關文件證明,如出勤打紀錄,不以此為限),以何種交通工具通勤?如交通工具為汽車,請說明有何不能搭乘公共運輸交通工具或騎乘機車之情事;如交通工具為機車,則請說明高額油資之必要性。如交通工具為火車,則請提出火車票價之證明。
㈡健保費749元:請提出證明。
㈢另聲請人註:「每月必要支出約為17,599元」等語,為何種意思?請說明。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土地、建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其財產價值為多少?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106年12月12日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八、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號3樓)申請查詢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九、請依上開第8點回函資料,補正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106年12月12日迄今,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請務必補登存摺。切勿僅提出存款餘額證明。倘存摺已不復存在,請逕向該金融機構聲請前開期間之完整存摺交易紀錄明細。
十、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一、請依上開第10點回函資料,補正提出聲請人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並請依下方表格方式,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擔任「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投保商業保險之情形(解約金數額請逕向保險公司查詢,並檢附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編號│要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公司│保險種類│平均每月保費│解約金數額│├──┼───┼────┼────┼────┼──────┼──────┤│01│││││││├──┼───┼────┼────┼────┼──────┼──────┤│02│││││││├──┼───┼────┼────┼────┼──────┼──────┤│03│││││││└──┴───┴────┴────┴────┴──────┴──────┘
十二、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路○○○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6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四、請聲請人說明於聲請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前揭職務,亦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
1日(即108年12月11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十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自本件更生前2年即106年12月12日迄今,目前有無其他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或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或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中?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並請「製作成表格」。並請聲請人陳報自何時開始遭法院強制執行?目前執行情況為何?是否業已執行完畢?
十六、請重新確認聲請前兩年之每月平均薪資。並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薪資數額為何(不得預先扣除生活必要支出費用,如勞健保費用)?並提出最近6個月完整之薪資明細、在職證明(均請附有「公司證明」)、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另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收入之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載。另上開薪資是否有遭法院強制執行,如有請陳報「目前」執行前之收入與執行後之收入分別為多少。
十七、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及必要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為何?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請勿使用可能或其他不確定之語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確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盡速申請」後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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