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3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3305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4年6月2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案外人 簡文煌 向案外人高雄市小港區農會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36,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84年6月26日起至民國114年
6月25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又案外人高雄市小港區農會於民國90年9月14日受讓予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以聲請人為存續銀行並概括承受高雄市小港區農會之一切權利義務,亦經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簡文煌經高雄地院87年執字第15805號強制執行後,尚欠新台幣壹仟貳佰貳拾壹萬肆仟零伍拾捌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不動產抵押契約影本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