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89號原告 王建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廷易 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9,1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書記官曾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