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簡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73號原告 袁嘉怡 被告 余志忠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簡字第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黃三友法官廖華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書記官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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