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訴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283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284號上訴人即被告 岳國郎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原判決撤銷」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判決除岳國郎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外撤銷」;原判決理由欄肆、三中關於「即應由本院全部撤銷改判」之記載,應更正為「除被告岳國郎未指定犯人誣告罪部分業於本院撤回上訴外,即應由本院全部撤銷改判」。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主文、理由欄中關於被告岳國郎部分,有如上所示之誤寫情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林欽章法官陳宏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