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3547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0年度北簡字第3547號

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陳育萱

陳勳蓉

王韋智

被告 范若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零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貳仟參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零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參仟陸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柒仟零柒拾捌元、新臺幣伍萬玖仟零參拾壹元分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本件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業銀行)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交通銀行)合併,交通銀行為消滅銀行,中國商業銀行為存續銀行,並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股份有限公司,有原告提出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核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1年7月間、92年10月6日分別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並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預借現金,並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繳付最低繳款金額,剩餘款項得延後付款,並按年息19.71%計付循環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按年息15%計算),如未於繳款截止日前依約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應按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詎被告未依約繳款,尚分別積欠新臺幣(下同)47,078元(含本金42,339元)、59,031元(含本金53,617元)迄未清償,其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被告自104年5月12日起至104年10月12日止,共繳款61,550元,原告並已為抵充。爰依兩造間信用卡消費契約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47,078元,及其中42,339元自96年8月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59,031元,及其中53,617元自102年1月3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有簽訂本件信用卡契約,惟兩造曾經協商每月給付1萬元,被告於104年4月20日按月繳交1萬元,之前已支付6萬元給原告。被告有2筆信用卡,1筆6萬元已經清償,另1筆4萬元沒有清償等語,資為抗辯。

三、按原告對於自己主張之事實已盡證明之責後,被告對其主張,如抗辯其不實並提出反對之主張者,則被告對其反對之主張,亦應負證明之責,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2855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電話催收資料、消費明細及債權計算書等證據資料為證,被告亦自認有簽訂本件信用卡契約,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有相當之證明。被告固抗辯其就本件2筆信用卡債務曾與被告協商,1筆6萬元已經清償,另1筆4萬元沒有清償云云,對此原告主張有收到被告繳交6萬元,然已經抵充等語,並提出聲明狀及消費明細為證,而被告並未提出其他任何債務已清償之證據供本院審酌,依前開說明,尚難逕為被告有利之認定。是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請求被告應就其積欠之信用卡帳務負清償責任,核屬有據。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合計1,110元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