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71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國陵
黃月美曾祥臨林武市吳阿日李健發 劉長周 詹進忠 陳詹美 陳松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象棋貳組、骰子貳拾肆顆、碗公壹只,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國陵、黃月美、曾祥臨、林武市、吳阿日、李健發、劉長周、詹進忠、陳詹美及陳松子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20
983、23884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象棋2組、骰子24顆、碗公1只,係當場賭博之器具,爰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賴國陵、黃月美、曾祥臨、林武市、吳阿日、李健發、劉長周、詹進忠、陳詹美及陳松子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認被告曾祥臨、林武市、吳阿日、李健發、劉長周、詹進忠、陳詹美及陳松子等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被告賴國陵及黃月美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幫助賭博罪,以不起訴處分為適當,乃以103年度偵字第20983、23884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象棋2組、骰子24顆、碗公1只,係當場賭博之器具乙節,亦為被告賴國陵、黃月美、曾祥臨、林武市、吳阿日、李健發、劉長周、詹進忠、陳詹美及陳松子一致供承明確,依上揭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之,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旎娜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