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他字第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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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他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他字第51號原告 張聖威 被告紫晶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何上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業經終局判決確定,本院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伍萬捌仟肆佰貳拾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前起訴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2年度救字第2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暫免原告應預納之裁判費及其他訴訟費用。該案嗣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17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自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並向原告徵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420元,此項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爰依職權確定應向原告徵收之訴訟費用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林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