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235號
101年度家訴字第277號原告 吳秀玲 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 律師複代理人 陳怡伶 律師被告 張源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經原告之聲請,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九日下午四時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將擴張訴之聲明之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廿九日民事綜合辯論意旨狀繕本送達被告,並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八日前將送達證書陳報本院。
三、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擴張聲明部分之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捌拾參元(計算式如附表),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部分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書記官簡維萍附表:
一、民事綜合辯論意旨狀所載追加及擴張後之訴訟標的金額:20萬元(離因損害賠償部分)+2,113,770元(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部分)=2,313,770元應繳納裁判費23,968元
二、原起訴關於財產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1,148,000元此部分原告已繳納裁判費12,385元
三、應補繳之裁判費金額:23,968元-12,385元=11,583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