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89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8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895號原告 林渭峰 被告 賴顗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易字第272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聲明所載。
㈡、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事實及理由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偉
法官藍海凝法官張景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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