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847號聲請人仲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聲請狀之附表(請載明各本票記載事項,如金額、發票日、到期日即利息起算日等資料)。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王政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