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845號聲請人宗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允新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冠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本件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請補正提示日(提示本票請求付款之日)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起算)。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王政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書記官卓清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