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6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65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南海頤荷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周玉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秀錦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南海頤荷園社區管理委員會是否有管理負責人?若有,請陳報管理負責人之報備證明文件及主管機關之備查函文。
二、按公寓大廈未組成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時,以第二十五條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之召集人或申請指定之臨時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區分所有權人無法互推召集人或申請指定臨時召集人時,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其任期至成立管理委員會、推選管理負責人或互推召集人為止(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6項定有明文)。聲請人若未依上開一、設置管理負責人,請陳明本件聲請人究以何名義擔任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管理費?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及更正聲請人名稱。
三、按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定有明文)。所謂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必須有一定之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並有一定之目的及獨立之財產者,始足以當之(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2461號判例參照)。聲請人若以「南海頤荷園『社區』管理委員會」為聲請人,因聲請人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8條第1項經主管機關核備,應陳報管理委員會於何時成立,提出南海頤荷園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歷年之會議紀錄、歷年財產收支明細資料、帳戶資料、設置目的、章程、設址地之相關文件。
四、聲請人名稱「南海頤荷園『社區』管理委員會」與110年10月1日聲請狀、110年10月15日陳報狀及陳報狀內所附會議紀錄所蓋印文「南海頤荷園『住戶』管理委員會」不一致,請提出名稱相同之印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