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119號聲請人中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誠相對人 何惠山
林振維 陳美芳 潘文蘭 梁文明 郭敦貴 鄭宗霖 林寶燕 李秋慧 譚元興 潘詩裕 劉憲文 鄭豊仕 許維麟 李順良 梁靜玉 陳正鑫 楊張魯 楊雯娟 楊耀進 楊耀宗 楊雯鈴 常業勤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如附表所示之提存事件,提存如附表所示之擔保金,准予發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第10
6條定有明文。又按假扣押債務人依假扣押裁定所定之金額提供擔保,免為假扣押後,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者,債務人提供擔保免為假扣押之依據既已不存在,則該供擔保之原因,宜認為已經消滅,最高法院89年度臺抗字第27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依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1081號裁定,於本院供擔保後,聲請本院以95年度執全字第521號對聲請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該假扣押執行程序並因聲請人提存如附表所示之反擔保金後撤銷。茲因該假扣押裁定業經本院103年度司執全聲字第22號及103年度司裁全聲字第44號裁定撤銷確定,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爰聲請裁定命返還聲請人所提存之上開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提存書為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假扣押及附表所示提存事件卷宗查明屬實。因相對人據以聲請執行之假扣押裁定,業經本院103年度司裁全聲字第22號及103年度司裁全聲字第44號裁定撤銷確定,揆諸前揭說明,其應供擔保原因業已消滅,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命返還如附表所示之擔保金,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首揭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相對人│提存案號│金額(新臺幣)│備註│├────┼──────────┼─────────┼──────────────┤│何惠山│95年度存字第1855號│臺灣土地銀行無記名│原95年度存字第735號,經95年│││(TLB320168、TLB320│可轉讓定期存單,面│度聲字第425號變換提存物裁定│││169、TLB320170)│額10萬元3張。│。│├────┼──────────┼─────────┼──────────────┤│林振維│100年度存字第46號│臺灣土地銀行定期存│原95年度存字第736號及96年度│││(LB0000000)│單,面額30萬元1張│存字第69號,經95年度聲字第42││││。│4號及99年度聲字第208號變換│││││提存物裁定。│├────┼──────────┼─────────┼──────────────┤│陳美芳│99年度存字第803號│臺灣土地銀行定期存│原95年度存字第737及2317號,│││(LB0000000)│單,面額30萬元1張│經95年度聲字第408號及99年度││││。│聲字第157號變換提存物裁定。│├────┼──────────┼─────────┼──────────────┤│潘文蘭│99年度存字第804號│臺灣土地銀行定期存│原95年度存字第738及1860號,│││(LB0000000)│單,面額30萬元1張│經95年度聲字第429號及99年度││││。│聲字第156號變換提存物裁定。│├────┼──────────┼─────────┼──────────────┤│梁文明│95年度存字第1856號│臺灣土地銀行無記名│原95年度存字第739號,經95年│││(TLB320180、TLB320│可轉讓定期存單,面│度聲字第409號變換提存物裁定│││181、TLB320182)│額10萬元3張。│。│├────┼──────────┼─────────┼──────────────┤│楊張魯│99年度存字第805號│臺灣土地銀行定期存│原95年度存字第740及1854號,││楊耀宗│(LB0000000)│單,面額30萬元1張│經95年度聲字第410號及99年度││楊耀進││。│聲字第154號變換提存物裁定。││楊雯娟│││││楊雯鈴││││├────┼──────────┼─────────┼──────────────┤│郭敦貴│95年度存字第2312號│臺灣土地銀行無記名│原95年度存字第741號,經95年│││(TLB320186、TLB320│可轉讓定期存單,面│度聲字第411號變換提存物裁定│││187、TLB320188)│額10萬元3張。│。│├────┼──────────┼─────────┼──────────────┤│鄭宗霖│100年度存字第47號│臺灣土地銀行定期存│原95年度存字第742及1857號,│││(LB0000000)│單,面額30萬元1張│經95年度聲字第412號及99年度││││。│聲字第207號變換提存物裁定。│├────┼──────────┼─────────┼──────────────┤│林寶燕│99年度存字第806號│臺灣土地銀行定期存│原95年度存字第743及2315號,│││(LB0000000)│單,面額30萬元1張│經95年度聲字第413號及99年度││││。│聲字第151號變換提存物裁定。│├────┼──────────┼─────────┼──────────────┤│李秋慧│100年度存字第48號│臺灣土地銀行定期存│原95年度存字第744及1861號,│││(LB0000000)│單,面額30萬元1張│經95年度聲字第414號及99年度││││。│聲字第203號變換提存物裁定。│├────┼──────────┼─────────┼──────────────┤│譚元興│99年度存字第1117號│臺灣土地銀行定期存│原95年度存字第745及2314號,│││(LB0000000)│單,面額30萬元1張│經95年度聲字第415號及99年度││││。│聲字第204號變換提存物裁定。│├────┼──────────┼─────────┼──────────────┤│潘詩裕│99年度存字第807號│臺灣土地銀行定期存│原95年度存字第746及1858號,│││(LB0000000)│單,面額30萬元1張│經95年度聲字第416號及99年度││││。│聲字第148號變換提存物裁定。│├────┼──────────┼─────────┼──────────────┤│劉憲文│99年度存字第808號│臺灣土地銀行定期存│原95年度存字第747及2316號,│││(LB0000000)│單,面額30萬元1張│經95年度聲字第417號及99年度││││。│聲字第147號變換提存物裁定。│├────┼──────────┼─────────┼──────────────┤│鄭豊仕│99年度存字第1116號│臺灣土地銀行定期存│原95年度存字第748及2313號,│││(LB0000000)│單,面額30萬元1張│經95年度聲字第418號及99年度││││。│聲字第206號變換提存物裁定。│├────┼──────────┼─────────┼──────────────┤│許維麟│100年度存字第49號│臺灣土地銀行定期存│原95年度存字第749及1859號,│││(LB0000000)│單,面額30萬元1張│經95年度聲字第419號及99年度││││。│聲字第205號變換提存物裁定。││││││├────┼──────────┼─────────┼──────────────┤│李順良│99年度存字第809號│臺灣土地銀行定期存│原95年度存字第750及2311號,│││(LB0000000)│單,面額30萬元1張│經95年度聲字第420號及99年度││││。│聲字第144號變換提存物裁定。│├────┼──────────┼─────────┼──────────────┤│梁靜玉│99年度存字第810號│臺灣土地銀行定期存│原95年度存字第751及96年度存│││(LB0000000)│單,面額30萬元1張│字第68號,經95年度聲字第421││││。│號及99年度聲字第143號變換提│││││存物裁定。│├────┼──────────┼─────────┼──────────────┤│陳正鑫│99年度存字第811號│臺灣土地銀行定期存│原95年度存字第752及1853號,│││(LB0000000)│單,面額30萬元1張│經95年度聲字第422號及99年度││││。│聲字第142號變換提存物裁定。│├────┼──────────┼─────────┼──────────────┤│常業勤│95年度存字第1825號│臺灣土地銀行無記名│原95年度存字第753號,經95年│││(TLB320222、TLB320│可轉讓定期存單,面│度聲字第423號變換提存物裁定│││223、TLB320224)│額10萬元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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