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580號異議人 蕭銘毅 即好食在商行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展旺肉品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7年3月23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查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此於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異議以債務人為限,非債務人不得異議。
二、本件異議人雖對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580號支付命令,向本院提起異議,惟上開支付命令事件之債務人為 周景義 即佐佐木燒肉店,異議人並非本件債務人,其提起本件異議,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