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47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秀鳳
林美真 視同上訴人即被告 林献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施林桂櫻 、視同上訴人林献堂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3,1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書記官許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