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簡字第1593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士簡字第159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5樓之1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
度偵字第130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聲請書附表所示偽造之署押、指印均沒收。
事實與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刑法第210條、第216條、第41條第1項、第219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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