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九一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三
甲○○男三丙○○右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五三二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許炎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文巧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